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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G/TBT/N/EU/35号通报,通报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电灯和灯具能源标签要求。草案将替代有关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的98/11/EC指令,并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。
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四类电灯产品的能源标签要求:钨丝灯、荧光灯、高强度气体放电灯、LED灯,并明确了供应商、经销商的责任。草案不适用于以下产品:
光通量小于30lm的产品;
以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照明产品;
不在市场上销售的、光源产品的可见光范围在380~780nm范围内的产品;
安装在灯具内且消费者不能对光源进行更换的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;
作为产品的一部分、主要目的不是照明的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。
草案要求除满足指令2010/30/EU规定的通用要求外,还规定了电灯和灯具产品的能源效率标签示例及信息要求。